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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适用研讨会。来自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社会科学院、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以及全市法院系统的专家、学者60余人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围绕研讨主题展开充分讨论。

开场致辞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祥青在致辞中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全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黄祥青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在司法机关的大力推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通过举办本次研讨会,可以对相关问题形成更加清晰的认识,凝聚共识,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提升上海司法裁判水平。

专题研讨

研讨共分四个专题进行。

第一专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人民检察院的职能行使,与会嘉宾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王涛、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副主任傅建平、闵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戎围绕以下四个议题作了主题发言。一是如何看待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二是如何把握量刑建议的调整方式;三是检察机关是否应采用抗诉制约被告人的上诉;四是检察机关未提供调查评估意见等材料是否影响缓刑、管制量刑建议。

王涛首先介绍了当前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和量刑建议调整中的做法,认为检察机关应努力做好各项工作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对于情节存在不确定性的,可以提出附条件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关于量刑建议调整,不管上调还是下调,都有必要再次听取被告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但不一定要再次开庭;法院可以通过查看检察机关的录音录像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关于被告人上诉的情形,检察机关应甄别情况提出抗诉,“抗是为了不抗”。

傅建平认为,第一,实践中量刑协商开展不充分。辩护人参与或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前往往不知道具体量刑建议;开庭后调整量刑建议特别是调整后更重的,有必要给予被告人重新开庭的机会。第二,被告人的上诉权应当予以保障,至于检察机关是否抗诉,抗诉意见是否得到支持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第三,检察机关提出管制或缓刑的量刑建议,未附有调查评估材料等,不影响量刑建议效力。

王戎认为,第一,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难以实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部认定好所有事实。第二,从法官角度看,不宜一刀切采用确定刑量刑建议,应结合案件程序和类型,既要建立确定的量刑预期,也要为审理当中的变化预留一定空间。第三,法院审查后,认为量刑需要调整的,出具书面的调整通知书更妥,调整过程中应当加强沟通协商,重新听取各方的意见。庭后调整量刑建议的,往下调整一般不需重新开庭;往上调整,有必要重新开庭。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任素贤、复旦大学教授汪明亮分别发表了与谈意见。

任素贤对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问题产生的根源进行了分析,提出在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下,仍然存在一些法律适用的争议问题,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分等。开展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各办案机关需要对这些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关于量刑建议的调整,法官如果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需要调整的,一般要集体讨论。

汪明亮认为,检察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中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要注意防范错案,防范假认罪、认假罪、错认罪,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的认罪认罚。第二,要保证律师的独立辩护权,不能因为律师独立作无罪辩护,就撤销对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

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晶对该专题进行了点评。

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所以能如此快速、广泛地落实,固然有立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大力推动的原因,但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是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第二,关于量刑建议的调整,前提是要认定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要集体研判。第三,要全面看待并处理好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问题与律师的独立辩护问题。第四,检察机关接下来要大力推进速裁程序案件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并建立相应的机制保障,进一步研究处理好质量与效率的关系。

第二专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人民法院的职责履行,与会嘉宾市检察二分院副检察长秦明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闻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余剑围绕以下五个议题作了主题发言。一是如何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二是如何审查认罪认罚案件的事实、证据;三是如何把握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四是如何认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五是如何在二审程序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秦明华认为,第一,不能撇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保障的现实意义和法律要求去谈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程序保障上,量刑协商过程需要保障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等各方的充分参与。协商过程不能让被告人在心理上感到是一种强制性的威胁,但也不能把工作方式、工作技巧一概等同于威胁。第二,在事实、证据审查方面,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标准应和法院的裁判标准一致。第三,法院庭审过程中再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一定要慎重处理。第四,二审程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也要慎重,避免被告人投机。

余剑认为,第一,法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应毫不犹豫坚持全面实质审查的原则,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同于美国的诉辩交易,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绝对不能动摇。第二,量刑建议要以实现量刑公正为价值追求,不能因为协商谈判去任意设定,要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要一致,共犯之间要一致。第三,二审认罪认罚要从严掌握,二审不仅改变认罪态度,还大幅度退赃、赔偿损失、努力修复社会关系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从宽幅度要从严掌握。

谢闻波认为,第一,认罪认罚案件的事实证据应全面实质审查。审查要从三方面展开,一是要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建立反悔上诉案件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移送机制,帮助二审法官全面了解协商过程。二是要对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实质性审查,坚决防止认罪认罚成为一些证据存疑、法律适用有争议案件的消化渠道。三是要对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进行审查,要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做到系列案件、关联案件不同被告人量刑建议的总体平衡。第二,认罪认罚的从宽限于从轻而不能减轻,但可结合自首等法定情节适当灵活掌握,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第三,二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仍应以检察机关为主,法官不宜成为量刑协商的主体,且适用条件要更加严格。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林喜芬、上海政法学院教授赵运锋分别发表了与谈意见。

林喜芬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的核心问题是两个方面,即认罪认罚的本质和认罪认罚的效力。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是以认罪加认罚获取量刑优惠,不可避免需要平衡与自首、坦白等已有量刑机制的关系。我们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期待是多元化的,既包括修复社会关系,减少诉讼对抗,也包括减轻诉讼负担,总体来说对前两者的期待比后者更高。第二,关于如何认定强迫认罪认罚。如果认罪认罚涉及合法性问题,其效力就会存疑。认定是否构成心理意义上的强迫,可以参考侦查阶段的讯问,理论上涉及很多标准,包括客观说、主观说、程序保障说等。相对而言,程序保障说可操作性较强,认罪认罚具结过程中如果没有遵循一系列的程序保障措施,被告人如果提出被强迫,就可以认为其是非自愿的。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减轻了公权力机关的证明负担,需要进一步挖掘证明方法如何适应不同类型的案件。第四,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是司法裁量和一般经验的总结,也涉及法检的冲突与共享。第四,二审阶段认罪认罚应以检方为主导,以控辩合意为原则,法院直接和被告人协商不符合基本原理。

赵运锋认为,第一,法院要全面实质审查认罪认罚案件的事实证据,审查过程可以适当简化,要求不能降低。第二,关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可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让判断结果更加客观合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应保持类案平衡,对共同犯罪被告人保持平衡。第三,认罪认罚具结后客观事实发生变化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姚建龙对该专题进行了点评。

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建立到在刑事诉讼中占据决定性的地位,这样的结果需要我们去思考。制度设计都有立场,如果制度设计本身考虑效率多于公正,很多具体问题就会有基于制度设计立场的判断。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没有对错之分,需要恰到好处地兼顾各方的利益诉求。

第三专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与会嘉宾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曹坚、市律师协会刑诉委主任王思维、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罗开卷围绕以下四个议题作了主题发言。一是如何落实保障律师的实质性参与;二是如何认识、保障律师的独立辩护权;三是量刑建议调整是否应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四是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具有充分认知的情况下,作出程序选择的真实意愿表示。

曹坚以二审程序为切入口,提出二审程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独立的运行价值,要从审理程序与审理方式上进一步明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规则。要从认罪认罚态度固定与律师见证两方面,落实好认罪认罚具结工作的程序保障和上诉人的权利保护;要谨防虚假投机性认罪认罚,并平衡好一审与二审的关系。

王思维认为,第一,律师在认罪认罚适用中的地位作用,应是实质辩护,而非见证。第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能否认律师有独立辩护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独立辩护,不仅体现在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也体现在对于量刑建议的独立观点。自愿签署具结书仅仅是被告人表达自己认罪悔罪的态度,但刑罚是否准确离不开专业性的判断,应由律师作出独立判断。律师签署具结书,表明见证了当事人认罪认罚意愿的真实性,这是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限制,除此以外就是独立辩护范畴。第三,关于量刑建议的调整。如果检察机关认为量刑不当,重新具结需要听取辩护人意见;如果法院直接判决调整,应引导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辩论,表达各自观点。第四,关于程序选择自愿性的问题。实践中,量刑协商的保障并不充分,缺乏真正协商,大部分协商过程是先有结论再通知律师,律师无法和被告人沟通协商。

罗开卷认为,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一是保障程序选择权,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主导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对此,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在遵循自愿的前提下方可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对于不同意适用或者不宜适用该程序的,不得建议从重处罚。二是保障法律帮助权,促进协商对等规范。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原则上应当由辩护人参与协商。应当给予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参与协商前必要的阅卷条件和准备时间,告知被告人所涉犯罪的具体罪名和基准刑,认罪认罚的从轻幅度以及根据从轻幅度确定的建议刑,附上相应的计算依据和参考类案。规范量刑协商过程,全程记录在案。三是保障辩解辩护权,促进审判公正。认罪认罚案件并未降低证明标准,庭审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并依法充分保障辩护人行使独立的辩护权。四是保障量刑调整知情权。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叶六、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潘书鸿分别发表了与谈意见。

钱叶六认为,第一,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可以做无罪辩护。我国法律对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权有明确规定。辩护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具结书中表明,具结书的效果并不以辩护人提出不同意见而消失。认罪认罚案件中允许分道辩护,有利于防止可能出现的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第二,认罪认罚案件中,保障上诉权是基本要求。被告人的上诉权是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不能仅因被告人提出上诉,就简单否定认罪认罚情节,不能仅因检察机关抗诉就一律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潘书鸿认为,第一,被告人认事实加罪名就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不应以认刑罚为适用条件,因为实践中缺失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进行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的机制,且值班律师专业性有待提高。第二,检察官和辩护人之间达成量刑共识后,仍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法官不应该仅起背书作用。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需要逐步完善,一要加强人权保障意识,二是依法推进律师辩护作用,三是加强职业共同体建设。

上海政法学院彭文华教授对该专题进行了点评。

彭文华认为,保障律师的实质性参与,一要保障律师的参与机会平等,二要确保协商的自愿性,三要确保交流的平等性,四要保障信息的畅通,五要确保证据体系的融通。应给予律师独立辩护权,强化律师角色和地位。如果量刑调整后更重的,必须告知被告人及辩护人,从轻处罚的可以选择是否通知。

第四专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与会嘉宾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张军英、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郑飞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黄伯青围绕以下三个议题作了主题发言。一是如何保障被害方的知情权及参与度;二是如何应对被害方坚决不愿接受赔偿的情况;三是如何促进对被害方的经济赔偿及司法救助。

张军英认为,第一,充分保障被害人参与权方面,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听取被害人意见时,应当充分释明量刑建议的依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针对被害人提出的疑问异议及时答疑解惑,做到每案必听意见、凡听必记录、听后有反馈。第二,在全面促进认罪认罚案件和解谅解工作方面,要协同侦查机关做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调查,要向被害人释明依法获得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赔偿的具体事项及计算标准,要全面推行检调对接和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第三,在畅通被害人获得司法救济途径方面,要进一步探索由值班律师为被害方提供法律帮助;对于被害人提出异议的认罪认罚拟不起诉案件等,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充分听取和依法回应被害人意见诉求。

郑飞云认为,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程序设置上未赋予被害人主动和直接参与该制度的机会。第二,鉴于量刑协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核心地位,在赔偿谅解等量刑事实未确定之前,检察机关不宜作出精准量刑建议,应提出附条件的量刑建议,建议中载明清楚将根据后期经济赔偿比例决定最终的量刑从宽幅度。

黄伯青认为,第一,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为什么要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及如何保护。第二,之所以强调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是因为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在量刑上得到了从宽,而同为当事人的被害人权益一定程度受到了影响,如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被害人没有更多参与机会。第三,关于对被害人保护到何种程度以及如何保护,不仅要考虑认罪认罚案件中程序简化的效率性,还要考虑实体处理的公正性。可建立“被害人救济基金”制度,有利于为被害人获取经济赔偿和司法救助方面提供实质保障。

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副总队长金黎钢、市监察委案件审理室主任茅建宏分别发表了与谈意见。

金黎钢认为,第一,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从宽尺度并不统一,指导意见也比较原则。第二,办案机关要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高度重视被害人权利保护工作,避免因对被害人权益的忽视而引发司法不公的质疑。第三,要注意刑事和解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协调、衔接关系。第四,在对被害人进行权利告知时,可以设立固定模板,细化并规范具体告知内容,并将之作为各项工作中必备的环节。

茅建宏认为,第一,监察机关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参与者。第二,被害方的权益保护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如果只查明事实而不注意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会降低人民群众对办案机关的期待。第三,保护被害方权益,有助于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得被害人配合,有助于更好地查明事实,还有助于加强社会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张绍谦对该专题进行了点评。

张绍谦在点评中提出,第一,刑事诉讼的主要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只谈诉讼效率而忽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第二,只有让被害人真正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才能体现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如果被害人愿意接受赔偿,申请赔偿的理由也很充分,但被告人不愿意赔偿的,此时仍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并不公正。第三,需要进一步细化被害人的类型。根据被害人接受与不接受赔偿、谅解与不谅解被告人等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在被告人从宽幅度上予以区别对待,进一步优化我们的制度设计。

会议总结

黄祥青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行至今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此时对问题进行梳理讨论正当其时,有利于凝聚共识,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经过深入研讨,形成的共识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案件类型以及全部诉讼流程程序。该制度既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也可以适用普通程序;既可以适用于一审程序,也可以适用于二审程序。不过,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以及不同的诉讼程序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是要体现一定的区别。

第二,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不能降低。每个案件都要建立在构建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之上,这也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区别于美国诉辩交易制度的关键之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经济性主要在于,被告人的认罪使得案件证据更容易收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官要特别注意防止被告人假认罪、认假罪,要通过实质审查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第三,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注重协商,但在强调各诉讼主体协商性的同时,侦、诉、审、辩之间不同的角色和职责定位不能模糊。在承认个案差异性客观存在的同时,应保障类案的协调性和基本一致性,这是司法公正性的体现。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要追求实现轻重有序的协调性。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文字:李长坤、许浩

责任编辑丨李迪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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